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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五、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视唱练耳与乐理作为音乐院校招生考试的必考科目,旨在通过听辨、问答与视唱等方式对考生的音乐素质、音乐常识与音乐能力水平等进行全面考察,检测其学习音乐的条件,考察其音乐陈述与表达能力及表现意识,评定其音乐发展的潜在能力。
2、考试形式
分为机考(笔试试题用计算机考试,简称机考,下同)与视唱两部分。机考通过对考生练耳能力和乐理两个部分的测试,判定其整体音乐素质。视唱采用面试方式,着重考察考生的音准、节奏、流畅性以及音乐的表现力。机考占总分值的80%,视唱占总分值的20%。
3、考试内容
(1)机考部分(占80%) 50道题,考试时长90分钟。
第一部分:练耳
主要考查考生对音高、音长、音强、音色等音的属性的基本辨别能力和音乐常识。
考试范围包括:
①单音:相邻音为单音程。
②音组:分解和弦及多音音组。和弦限定在原、转位的大三、小三、减三和弦及大小七、小小七和弦的范围内;多音音组含变化音级。
③音阶:自然、和声、旋律三种大、小调式和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
④音程:八度以内的自然音程。
⑤和弦:大三、小三、减三和弦原、转位以及大小七、小小七和弦原位。
⑥节奏:节拍为拍子,长度为4至8小节;节奏为常用节奏型。
⑦旋律:单声部。调式调性限定在自然、和声、旋律三种大、小调和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可含调式变音)的范围内。节拍为拍子;节奏为常用节奏型。
第二部分:乐理
考试范围包括:
①音与音高:音列、音级及其分组等。
②音律:十二平均律、五度相生律、纯律;半音、全音、等音等。
③音符与谱表:各种音符与休止符(含简谱);谱表、谱号等。
④节奏节拍:各种节奏、节拍、音值组合法。
⑤音乐术语和标记:常用的省略记号、演奏法记号、速度及力度标记、装饰音和术语等。
⑥译谱:五线谱与简谱的互译。
⑦音程:原位及其转位的单音程、复音程;自然音程、变化音程;协和音程、不协和音程;等音程。
⑧和弦:原位及其转位的三和弦、七和弦;等和弦。
⑨调式调性:自然、和声、旋律大小调和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
⑩调的关系:关系大小调、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调和等音调。
⑪调式中的音程及和弦:自然、和声大小调。
⑫调式变音与半音阶:调式变音;调式半音阶。
音乐常识考试范围:内容参考普通中学《音乐鉴赏》课本。
(2)视唱部分(占20%)
视唱题:单声部旋律一首(五线谱)。
考试范围:调号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自然、和声、旋律大小调及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含调式变音;节拍为和
拍子;节奏为常用节奏型。
视唱题由考场给出。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旋律的第一个音后,考生必须马上按照试题要求,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4、评分标准
机考部分:按照每小题设定的分值由计算机自动评分。
视唱部分:不限定唱名法。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分: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具体评分标准:
①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均为优良者,按满分的95%左右给分。
②音准、节奏正确、视唱完整流畅、音乐表现一般的,按满分的85%左右给分。
③音准、节奏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流畅、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75%左右给分。
④音准、节奏基本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流畅、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65%左右给分。
⑤音准、节奏不正确的,不能及格,根据实际情况按满分的5%-59%给分。
⑥不识谱、不能视唱的不给分。
5、题型示例
《练耳与乐理》机考题型示例详见附录1
《视唱》题型示例详见附录2
(二)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3)内选取3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1首作为考试曲目。
3、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电脑抽签决定的考试曲目演唱,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2)考生未按要求背谱演唱,将予以扣分处理。
(3)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予以扣分处理。
(4)考生钢琴伴奏谱版本需按考试大纲中的参考书目,不可擅自更改,否则将予以扣分
处理。
(5)考试时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拒收简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须在限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8种,包括钢琴、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2)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钢琴考生为练习曲和奏鸣曲各1首,其他器乐考生为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钢琴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2首练习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选取1首奏鸣曲作为考试曲目。考生选取的曲目如划分了考试演奏片段的,由电脑抽签决定考试选段。曲目范围和考试指定演奏片段详见附录3。
钢琴以外的其他器乐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生选取的曲目如划分了考试演奏片段的,由电脑抽签决定考试选段。曲目范围和考试指定演奏片段详见附录3。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并加试基本功。可选择的组合有:
A.小军鼓与玛林巴;
B.小军鼓与爵士鼓;
C.小军鼓与排鼓。
3、考试要求
(1)考生演奏的速度不得低于每首曲子规定的最低速度要求(详见附录3),否则将予以扣分甚至终止考试。
(2)作品中标记的反复记号不用重复演奏,附录3中“考试指定演奏片段”一栏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3)考生必须按照电脑抽签决定的考试曲目及选段演奏,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4)考生必须背谱演奏,否则将作扣分处理。
(5)考生须自备考试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乐曲或奏鸣曲)曲谱,以备查阅。
(6)考生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7)考场提供钢琴、双排键电子琴(ELS-01C)、小军鼓、玛林巴、爵士鼓、排鼓、琴架。其他乐器(包鼓槌等)考生自备。考生统一使用考场已提供的乐器和琴架。
4、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2)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3)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标签:音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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