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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六、招生计划
最终分省、分专业计划以2017年各省市出版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专业名称 | 招生省份 | 计划总数 | 分省计划的制定 |
音乐学 | 江苏、山东、湖南 | 6 |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后,根据生源情况制定各省市的招生计划。 |
音乐表演 | 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山东、河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北 | 25 |
备注1:校考专业不能兼报:; 备注2:音乐表演各方向招生计划视生源情况而定。 校考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专业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备注 |
音乐学 | 初试: 科目一:基本乐理与和声分析 科目二: 1.音乐学常识(中外音乐史与中国传统音乐理论); 2.歌曲写作(指定的歌词谱曲)或论文写作(命题作文)二选一。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A 科目二:面试(回答与专业有关的问题)、钢琴演奏或其他乐器演奏。 | 初试时间: 2月25-27日 复试时间: 2月28日 (暂定) | 上大路 99号 | 1. 参考书目:
《基本乐理简明教程》,李重光,人民音乐出版社; (2)音乐史: 《中国音乐简史》,陈应时,陈聆群,高等教育出版社; 《西方音乐史简编》,沈旋,谷文娴,陶辛,上海音乐出版社; 《中国传统音乐导学》,黄允箴,王璨,郭树荟,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3)和声: 《和声学教程》,桑桐,上海音乐出版社; 《和声学教程》,斯波索宾等,人民音乐出版社。 2.视唱练耳考试内容: 视唱练耳A:视唱内容为一个升降号之内,需用固定调唱名法;听音范围为单音、音程与和弦辨析、听写节奏与旋律; 视唱练耳B:视唱内容为一个升降号之内,固定调唱名法或首调均可;听音范围为单音、音程与和弦辨析、听写节奏与旋律。 3.考生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贝斯、定音鼓、马林巴外,其余乐器由考生自备。 4.在考试中,评委有权指定考生作片断表演;所有参加演唱、演奏考试的考生必须背谱演唱、演奏。 5.声乐演唱使用五线谱钢琴伴奏谱,可以自带伴奏,也可以提出由校方老师伴奏。 6.凡有缺考科目的考生,专业校考成绩视为无效。 7.根据初试综合情况确认进入复试名单。 |
音乐表演(管乐)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 1.自选大小调音阶、琶音一组,用连音及吐音(断音)两种方法演奏; 2.练习曲一首。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B 科目二: 1.协奏曲一个乐章,或者相当难度的大型乐曲一首; 2.视奏乐队片段。 | |||
音乐表演(打击乐)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B 科目二: 1.准备乐曲二首(评委抽一首); 2.视奏乐队片段。 | |||
音乐表演(弦乐)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A 科目二: 1.协奏曲一个乐章,或者相当难度的大型乐曲一首; 2.视奏乐队片段。 | |||
音乐表演(民乐)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 1.练习曲一首; 2.独奏作品一首(不超过十分钟)。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B 科目二: 1.独奏作品一首(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 2.五线谱视奏(现场抽乐谱片段)。 | |||
音乐表演(声乐)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独唱歌曲一首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B 科目二:准备三首曲目,自选一首,评委抽选一首(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 | |||
音乐表演(钢琴) | 初试: 科目一:乐理 科目二:自选练习曲一首 复试: 科目一:视唱练耳A 科目二: 1.古典奏鸣曲的一个快板乐章; 2.中型乐曲一首; 3.视奏钢琴作品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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