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师范大学 编辑:bj_hegw
2011-07-01
陕西师范大学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和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主要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为学校的主校区,主要承担本科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及其他文、理、工专业三、四年级教育培养和研究生培养任务;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主要承担本科除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以外的其他文、理、工专业一、二年级基础课和通识课教学任务以及教师教育、远程教育、教师干部培训、留学生教育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研究生基地班学生的教育培养任务。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保送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九条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第十条 严格遵照《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执行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二条 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区、市)均安排招生。
第十三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除陕西外不编制分省计划。免费师范生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依照各省需求,按“免费师范生”计划性质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 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学校校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审核通过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各省级招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全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招生文件要求,美术类专业及在陕招生的所有艺术类专业均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其它省份所有非美术类艺术专业一律不编制分省计划。若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则补投计划录取。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七条 除运动训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单考考生(一级运动员以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外,其余各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课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2011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学校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前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陕西省音乐舞蹈类考生除外),我校专业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2011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以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在11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下一志愿的合格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1)以调阅档案的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
(2)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中国语言文学基地和生物学基地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其第二志愿作为第一志愿,按录取原则安排专业。
(4)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相关科目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5)对于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但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满额的专业由其他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于实施高考新方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等级高者优先。
第二十五条 英语、英语(创新实验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陕西省联考、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合格,并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方案如下:
(1)播音编导类专业:对于已经编制分省计划的陕西省校考专业合格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的80%和90%;对于未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学校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确定;文化课在学校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高者优先)。
(2)其它艺术类专业:我校参照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高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
(1)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体育教育(师范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文化课统一考试,由我校划定文化课分数线,分项目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民考民(协作计划)只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定向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招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后按照“2+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原则上前两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两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学生入校一年后学校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其中,文、理学科之间不实行专业分流;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办法详见《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免费师范生录取和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免费师范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国家有关补助政策,详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助 学 体 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 “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学工网。网址:http://www.xsc.snn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5310330;陕西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nnu.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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