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大学 编辑:bj_hegw
2011-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保送生;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www.aoff.whu.edu.cn)或校园网(www.wh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招生专业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组织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免试生)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遴选、面试及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除生源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我校院校志愿级差分为理工类30分,文史类20分;若省级招办按顺序志愿投档,在其按我校新增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后,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生除外);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部分外语专业(俄语、德语、法语、日语)要求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80%(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部分外语专业对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的比例不做限制。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国防生相关专业的外语语种限考英语外,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按当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台湾免试生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但国防生、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按《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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