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2-05-23
附则
第十七条章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
第十八条章程执行时间: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首钢工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章程解释权:本章程归首钢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邮编:100144
咨询电话:010—598058065980580959805808
传真:010---598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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