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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商业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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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4

第八条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学校录取天津考生时依据天津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其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参考英语或数学等单科成绩)。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学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不予录取。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时,首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如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江苏考生依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艺术设计、酒店管理(中美合作)、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酒店管理(中美合作)、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三分之二以上;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语种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加试,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绘画、动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旅游管理(高尔夫经营管理方向)专业学费4000元/生、年(不含训练费);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收费标准为前两学年16400元/生、年,后两学年32800元/生、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收费标准为2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为澳抗阳性的考生,建议慎重填报我校生物工程类、生物技术、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

第十八条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学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数量按与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学校只录取参加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学校录取的考生需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50%+专业校考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考试成绩是指考生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取得的分数,按满分750分核算;专业校考成绩是指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取得的分数,满分450分)。

第十九条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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