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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塔里木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院校代码:10757
第三条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为中央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学校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农、理、工、文、管、法、经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万多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30%。校园面积2570亩,校舍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12多万册,中外文期刊1500多种,基本建成数字化图书馆。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不断优化,现有教师66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221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478人)。
塔里木大学现有10个学院,4个一级硕士学位点,19个二级硕士学位点,1个专业硕士学位,40个本科专业,涉及7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34个校级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教学团队、13门省级精品课程、50门重点建设课程、80多个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13门省级精品课程,设有新疆南疆区域科技创新基地、西域文化研究馆、非传统安全与边疆民族发展研究中心、环塔里木经济研究中心、棉花研究所、园艺研究所、食用菌研究所、南疆畜禽疫病诊断中心等研究机构。
第四条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期间的来电、来函及新闻媒体;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四章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有条件进行专业调换。
第十五条专科生毕业时符合《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选拔条件者,可直接升入本科学习。
第十六条民语言考生录取时已参加MHK(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并获得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来校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免修预科的申请,经学校对其口语、听力等汉语的使用技能进行测试后,达到汉语授课要求的,可免除预科阶段学习,直升入专业阶段学习。
第十七条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高职):2700元/年—3300元/年。
住宿费:所有报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
第十九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在三个月内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已形成完善的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70%以上,为品学兼优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
汉语言:0997-46806200997-46818490997-4681338
民语言:0997-46818480997-4681620
网址:http://xsc.taru.edu.cnE-mail:tlmdxxsc@taru.edu.cn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此《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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