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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周口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编辑:zhangll

2013-05-02

2013年高考进入冲刺阶段,各大高校的招生简章也陆续公布,考生在志愿填报的时候也看清招生章程中高校录取规则,避免上线落榜,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2013年周口师范学院招生章程”,希望对准备参加2013年高考的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周口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478

3.学校性质: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学校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东段

5.证书种类:学业合格者颁发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河南省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到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由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对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同一学校志愿级别下,对于专业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其他省市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按投档特征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学前教育(音乐方向)、学前教育(美术方向)、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音乐表演、音乐表演(地方戏曲方向)、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动画、美术教育、装潢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费用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情况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见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住宿费500-1000元/年。如有调整,以当年河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砺志奖学金、综合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咨询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话:0394-8592469

网上在线咨询:http://zs.zknu.edu.cn

E-mail:zhaoban@zknu.edu.cn

学校网址:www.zknu.edu.cn

第二十二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zknu.edu.cn公布。

第二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二十五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周口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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