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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的有关招生政策要求,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其他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0分、0分。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AB,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录取
(一)河南省
只招文科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
1.音乐学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文科二本分数线的70%,专业总分不低于140分,按省统考专业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专业主科成绩不低于85分,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民族乐器不招古琴、葫芦丝、巴乌。
3.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声乐、西洋乐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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