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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国家民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占地2880多亩,分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
第四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挡等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是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投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测算情况进行投档,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
第十五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音乐类、舞蹈类专业除山东省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类专业在新疆使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美术类专业在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等省份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所在省统考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各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可招收有一定基础的普高毕业生和艺术中专毕业生,无身高限制;舞蹈表演专业考生必须是舞蹈中专毕业且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和考生成绩情况,对艺术类专业和专业方向设置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考生在体育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体育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二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1.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3.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体检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和双语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预科3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931-2938300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E-MAIL:zsb@xbmu.edu.cn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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