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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中国乐器演奏
专业要求:
考生所报考的乐器演奏达到中等音乐学校中国乐器演奏专业毕业水平,较好地掌握应试曲目的演奏风格和技巧,音乐表现和演奏方法基本正确;掌握乐理基本知识、视唱练耳和视奏技能;身体条件符合所学乐器的要求。
考试安排 | 考试科目 | 考试要求及内容 |
一 试 | 乐器演奏 | 考生应在报名时填报应试曲目至少3首,一试时从中自选演奏2首(合计演奏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打击乐器考生:中国大鼓、排鼓、小军鼓、键盘打击乐各演奏1首,考试应不少于其中三项并中西打击乐兼顾,曲目自选 |
二 试 | 乐器演奏 | 1、演奏曲目2首(可重复一试曲目1首,合计演奏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打击乐器考生:大鼓与排鼓独奏曲1首或大鼓、排鼓各演奏1首;键盘打击乐独奏曲1首;小军鼓练习曲1首。曲目自选,鼓励考生将定音鼓、板鼓、手鼓或组合打击乐器作为考试项目,不得重复一试曲目 |
2、视奏1条(五线谱两个升降号之内) | ||
三 试 | 音乐基础知识 |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
钢 琴
专业要求:
考生的钢琴演奏达到中等音乐学校钢琴专业毕业水平,经过系统的演奏技能训练,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对音乐作品有较准确的诠释能力;掌握乐理基本知识、视唱练耳技能,具备专业学习钢琴的身体条件。
考试安排 | 考试科目 | 考试要求及内容 |
一 试 | 钢琴演奏 | 1、巴赫十二平均律1首(只演奏赋格) |
2、演奏技术性快速练习曲2首(2首练习曲连续弹奏,其中1首必须选自肖邦练习曲Op.10或Op.25,另1首任选) | ||
二 试 | 钢琴演奏 | 1、演奏选自海顿、莫扎特或贝多芬(限Op.2—Op.22)的古典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 |
2、演奏外国乐曲1首 | ||
三 试 | 音乐基础知识 |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 《乐理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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