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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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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地方招生政策;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负责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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