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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院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院日常教学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五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及专业志愿: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有关规定比例投档。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艺术类考生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它省份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最低投档分数后,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也可登陆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在线网查询。凡被录取的考生均由我院发放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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