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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4年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 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 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我院志愿。
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四)身体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纹身、刺字。
(五)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6.严重结核病;
7.不能适应警体训练的其他重大疾病。
(六)报考司法警务、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方向)、司法警务(安全检查方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刑事执行(社区矫正方向)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身体匀称。
第十九条 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二)采取按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参加征集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依次类推。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三)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依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对专业进行个别调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入学试点招生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网上管理平台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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