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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2014年面向山东考生进行春季高考招生,面向山东、河北、山西、江苏、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浙江、四川、河南等十一省考生进行夏季高考招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综合考察考生德、智、体、美等素质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在考生志愿中填报我院。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分数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再从征集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春季高考按专业类别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2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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