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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请有相关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参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要求的地震灾区受灾学生等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⒊ 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我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我校设立社会助学金,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2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联系人:甘老师
监督电话:020-36207052
传真:020-36207065
电子邮箱:gpjjjc@mail.gdufs.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204310
传真:020-36207054
电子邮箱:zsb@gdu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s.edu.cn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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