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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染整技术专业、艺术类专业因专业技能的特殊要求对考生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服装表演因专业技能的特殊要求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5米以下、女身高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
1.文科类专业,学费标准是5000元/生·学年;
2.理科类专业(含外语类专业),学费标准是6000元/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是105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1.禅城校区
校内公寓A、B、C、E、F、G座,收费标准900元/生·学年;
校内公寓D1、D2、D3座,收费标准850元/生·学年。
2.高明校区
校内公寓(4人间),收费标准1500元/生·学年;
校内公寓(4人间带空调),收费标准1700元/生·学年;
校内公寓(6人间),收费标准1300元/生·学年;
校内公寓(6人间带空调),收费标准15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左起鵾
监督电话:0757-83106910
传真:0757-83313535
电子邮箱:gdfzxy@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11534
传真:0757—83311534
电子邮箱:wabbq@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tc.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tc.cn/zsb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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