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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公办、全日制大学;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并正进行“211工程”建设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学校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的副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办学条件等因素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与质量、考生认可度、教育发展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后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通过规定的程序,可以免试入学。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测试,具体的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以2014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参照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我校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依次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考生的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工商管理(地球科学与商务方向)国际班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
第十六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七条 除国防生外,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此之外,我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1)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资源勘查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2款,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地球物理学、地理信息科学;
(3)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有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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