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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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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按校考专业成绩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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