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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为13000元/学年/生。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建立诚信档案,报送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我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证书颁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三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三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关于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书福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获奖面在40%以上;
助学金:设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多种助学金,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勤工助学: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求学中的经济困难。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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