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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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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第七章 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未设第一志愿)录取我院,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院给予奖学金。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四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高考成绩(不含照顾分)高于各省、市、自治区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50分、30分以上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三本院校与二本院校同一分数线的除外)。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上,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市、自治区同类别合格考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设有专业考点的省按我院专业考试成绩)5%、10%、15%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高于各省、市、自治区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70分、55分、45分以上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立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月发放,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时,每学年还评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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