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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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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制定由校教务处牵头,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各院系、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教育部关于编制招生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省生源情况、志愿率和报到率、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2;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预科班仅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评阅试卷,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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