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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考“注意录取”考生填表、办理相关证明的办法

编辑:sx_weizc

2013-05-02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 2013年高考“注意录取”考生填表、办理相关证明的办法 ”,希望对准备参加2013年北京高考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办理时间

《“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应在5月20日之前办理完毕并交至各县(区、市)高招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办理证明的办法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福建省高职单考“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下均简称《“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由报名点发给考生。表中市、县(市、区)、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习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由考生本人填写,其他栏目考生不必填写,由有关单位填写。 “注意录取”考生照顾手续应届生由学校组织,社会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组织,考生领取注意录取登记表后,须到有关单位盖章或提供有关证明后,在校生将材料交学校,由学校汇总交县(市、区)高招办,社会考生直接将材料交县(市、区)高招办,上交县(市、区)高招办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1.普通高考属烈士子女的考生,持有关证件和《“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前往设区市民政局核实、签名、盖章后上交报名点。

2.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以下奖项:①数、理、化、生、信息五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和全国一、二等奖的;③“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一、二等奖的;④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一、二等奖的;⑤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⑥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上考生应提供本人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和复印件,将《“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交所在学校填写获奖项目,学校汇总后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派人统一送教育局有关部门签字盖章(须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学校应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下同)。各校前往办理时请事先与教育局有关部门联系。

3.普通高考符合条件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向报名点领取《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和《“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申请表》中的“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持表格及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在的各县(区、市)教育局办理审核及盖章后上交报名点。

4.普通高考的台籍(含金门、马祖)考生,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如考生与父母不同户口本的还应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和《“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前往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台办核实签字盖章后上交报名点。

5.普通高考属省、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的考生,须前往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福建省公安厅附近)开具证明,具体办理规定请直接咨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考生将证明原件粘贴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上交报名点。

6.普通高考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考生,持有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侨办审核并开具证明,将证明原件粘贴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上交报名点。

7.普通高考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或考生本人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的,须向报名点出示获奖证书(奖状)的原件和复印件,将复印件粘贴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上交报名点。

8.普通高考考生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区、市)民政局出具证明,将证明原件粘贴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上交报名点。

9.普通高考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或考生本人是部队退役的,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相关栏目打“√”,并附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件复印件或退役证复印件,上交报名点。

10.普通高考考生,属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应出具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政治部门证明或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相关栏目打“√”,并附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上交报名点。

11.普通高考考生,属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的,或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证明,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背面相关栏目打“√”,并附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上交报名点。

12. “高职单考”考生,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秀奖及以上考生,应提供本人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和复印件,将《“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交所在学校填写获奖项目,学校汇总后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派人统一送教育局有关部门签字盖章(须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学校应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各校前往办理时请事先与教育局有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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