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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五、综合素质评价
12、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五方面。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全面评价、客观记录、民主评定、公开公正、简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客观记述、民主评议、公示确认、形成档案的程序,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13、对往届生和其他高中应届生须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记录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关材料。
14、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六、考生电子档案
1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6、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7、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18、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办〔2017〕2号)执行。
19、各县(市、区)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0、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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