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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大学自主招生简章3月16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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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五、录取办法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不超过2017年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5%(分专业计划见附件一)。

2、学校本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见附件一)和学生参加考核的成绩,分专业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名单(其中弘毅学堂国学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入选资格人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5倍确定;其他专业入选资格人数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确定),名单将于2017年6月22日前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3、获武汉大学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学生,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武汉大学自主招生志愿,且投档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批次控制线(简称批次线或一本线)上一定分值(理工类分值等于2016年武汉大学在学生生源省份同科类录取最低分与该省一本线分差的80%,文史类分值等于2016年武汉大学在学生生源省份同科类录取最低分与该省一本线分差的70%,按四舍五入取整;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分值统一确定为60分。

各省分值详见附件二),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如相关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武汉大学对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科目选考要求等),武汉大学将予以录取到其参加自主招生考核的专业学习。

对于符合《武汉大学自主招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突出学生选拔办法》(点击查看)规定条件并按其程序选拔确定的个别优秀学生,其高考分数要求最多可降低至生源所在省一本线(上海、浙江为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下20分,具体分数按公示执行。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武汉大学录取批次控制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4、录取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个别优秀学生,若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选拔可进入学校弘毅学堂学习(但不得更换学习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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