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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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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的制定:独立初期的美国,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
原则:“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约。
行政权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
立法权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司法权联邦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利高于各州权利
分割中央权利:
1).立法权——国会
2).行政权——总统
3).司法权——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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