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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学习方法:民族宗教制度新时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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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以上六条原则是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遵守的。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在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共同的信仰自由,是有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下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基本原则的法制建设

对于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法制建设,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专门的宗教管理立法中,将上述宪法所包含的六项原则以明确直接的表述确立下来,并将确立为国民教育中必须学习的法律内容之一。

2、宪法或法律中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国家性原则、法律性原则、自主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等既要直接表述成法律条款,而且应当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规定具体的落实制度和对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制裁措施。

四、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配套制度及其法制建设

(一)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配套制度建设

对于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措施,应该说不同地区和不同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措施上也应具有相应的灵活性。但就基本的配套制度的内容上来讲,我们认为,主要应当抓好以下方面

1、全面、切实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包括民族宗教问题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问题中根本性的、基础性的内容。对这一点,党和国家历届领导人都有许多认识和论述。在制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中,要处理好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与民族宗教问题之间关系。需要把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包括自然与生态环境、居住环境与地域开发,不仅是政治权利,更重要的是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等。同时,注意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平衡性,充分创造民族之间平等感、平等发展机会、平等观念、各民族是一家的政治社会氛围。

2、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及人才运用,特别是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共同培养,首先从干部层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并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供应需要的领导、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提供领导力量。不仅要对少数民族干部,而且要在汉族地区干部培养中,加强关于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能力、技术、法律知识、政策知识的培养,而且必须系统化。并且,要把民族知识在全国中小学教育中作为基本政治素质进行要求。

3、加大各民族人才的区域性流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地区干部进行交流,包括在其他地区提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促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技术人才流动、文化人才流动、学生就业流动,进一步推动国家观念的发展,使国家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最基本观念,而不是民族主义观念和宗教观念。

4、教育、宣传中的历史性、民族性宣传、教育与现实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充分结合。既要让少数民族大众了解汉族与少数民族历史、民族与国家的历史,同时又要了解中国今天的国家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原因、做出的努力,既要了解目的、措施,又要了解效果;既要了解正面的效果,又要了解负面的效果;既要了解成绩,又要了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使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充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之中。要注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宣传和教育,鼓励新闻、出版、文化、音像、电影、艺术等等文化部门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开发、宣传等等。另外,还需要在宣传、教育、文化出版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注意对少数民族风俗、信仰、习惯等尊重和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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