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2-08-23
(一)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对于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总是的基本原则,其实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关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内容,但包括《宪法》在内,前没有全面具体化和明确化。对于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我们概括
1、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也规定。因此,此处不再多论。
2、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国家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损害国家统一,那就必须为法律所禁止。就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而言,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性质首先属于国内问题,国家观念是第一位阶的问题,而民族、宗教是属于第二位阶的的问题;坚持国家统一稳定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这一原则已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历史和实践也证明,维护国家统一是处理民族及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而且作为任何国家的一名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是公民应尽的神圣责任。但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虽然《宪法》中有所体现,但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使其成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并将之贯彻到国民教育之中。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也已有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这一原则同样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使其成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并将之贯彻到国民教育之中。人类历史实践证明,从长期发展来看,有法要好于无法,法律越健全,人治的范围越少,人对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可预期性就越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自主性范围就会越多。恶法有时可能存在,但比起人治的害处来,将会小得多。我国“文革”时期造成的诸多损害,正是法制被破坏,法制被践踏的人治结果。要真正维护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消除那种某个人说了算,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了那些范围。要让法律来决定。由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甚至决定的民主的立法会越来越接近于完全的善法,促进立法的民主化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倘若不向法治的方向努力,靠人治,将永远是一个动荡的社会,不会有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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