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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高中政治会考复习知识点: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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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第二课 我国的国家制度(下)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我国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国家元首)是政府机构(行政)的主要部分;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2、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不是一种三权分立关系

1.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全国人大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

2.我国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各国家机关按职权范围行使职责,不超越权限,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制约因素。如,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它们都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区别

(1)含义不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以德治国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范畴不同:以德治国属于思想建设范畴,属于精神文明。依法治国属于政治建设范畴,属于政治文明。(3)依靠手段不同:以德治国主要依靠道德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依法治国以法律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

2、联系

两者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民主意识)

2、对人民负责原则(树立公仆意识)

3、依法治国原则 (树立法制意识)

三个原则集中到一点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四、全面理解依法治国原则P51

1、含义;2、本质;3、根本目的;4、怎样做到依法治国

五、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

2.主要体现(三点P54)

六、我国公民的主要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

七、正确对待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三原则:

1、三原则:(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权利和义务相统一;(3)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2、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2)不能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3)反对一切特权。(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3、正确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2)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八、公民与人民的比较

1、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确定是不是我国公民的唯一条件,是看他是否取得了中国国籍。人民是指国家的主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却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属于公民。

3.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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