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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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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五、考试成绩评定与使用

1.卷面分值。所有笔试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每门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

2.成绩呈现。所有科目(含操作测试项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11门科目合格分数线为60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4门科目的实验(实践)操作项目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等级性考试成绩分为五个等级,按位次由高到低为 A、B、C、D、E。原则上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E等级为不合格,比例不超过5%(其中内地民族班学生不合格比例单独划定)。

3.成绩使用。

(1)高中毕业认定。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含操作测试项目)成绩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其中操作测试项目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1所普通高中负责测试),在5年内全部达到合格要求者,由考生报名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并作为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2)高校招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学生自主选择的3门等级性考试成绩将折算成相应分数计入6月份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具体折算办法由《2018年福建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规定。

(3)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评价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高中学校要通过分析研究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加强反馈与指导,促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省教育厅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基础教育处负责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普教室负责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组织领导,指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2.强化条件保障。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配备、教学组织管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增添教学仪器设备,统筹师资调配,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满足普通高中学校课程改革、实施选课走班教学的需要。

3.提高命题质量。省级统考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和评定成绩。省教育考试院要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建立考试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认真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4.严格考试管理。省级统考科目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评卷管理,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要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考试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加强教学管理。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每个学期授课科目数量,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课程。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为学生形成符合个人特点的、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提供帮助。调整教学组织方式,尊重学生选择权,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切实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和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事项

1.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全面实施。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实行14门科目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15年、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仍执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方案。

2.普通高中在校生须先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后,方可参加等级性科目考试。

3. 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6级、2017级、2018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基础会考科目成绩仅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并须通过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

4.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学生,根据其原就读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承认其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对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等级性考试科目,需参加我省等级性考试方可认定成绩。从我省转出外省(区、市)的考生,成绩证明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到接收的省份申请成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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