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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写入宪法。
(2)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重要性)
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从这两方面论述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可以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
①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②创造良好环境: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③重视法制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 ④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发展人民民主。
3、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①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保障;②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保障;③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保障
(2)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
(3)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我国第一本人权蓝皮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发布
蓝皮书指出,中国农村的最大人权问题是大量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扶贫行动,使2.5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减缓农村贫困道路。
蓝皮书认为,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缓解,群众的生存权基本得到保障,发展权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蓝皮书指出,禁止就业歧视是工作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条款,但其规定的范围已不能适应歧视的新变化,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很模糊,实施效果不尽理想。中国目前的就业歧视现象突出表现在户籍歧视、性别歧视、身体健康歧视等几个方面。
为此,蓝皮书呼吁,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摒除身份性的制度安排,破除劳动力流动的各种制度与非制度性障碍。这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蓝皮书指出,公民文化权利的核心是文化公平,而文化公平的实现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速度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文化的财政投入逐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取得重大发展,服务方式不断改善和创新。
4、我国的民主建设
(1)为什么 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2).怎么样 ①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②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④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⑥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5、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者的关系:a.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b.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和目的,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c.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坚持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③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真实性内容与多样性形式的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1、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注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由人民行使,但不是直接行使。我国全体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的方式是间接的,即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精神病患者除外。
②政治自由。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③监督权。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必须依法、负责地行使监督权。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注意:监督的对象是:一切国家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和国家工作人员,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
注意: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
注意: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权力和服从的统一。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权力和利益,即自己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应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①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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