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公务员考试是否有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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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4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小编总结归纳,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公务员考试是否有就业歧视,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公务员考试是否有就业歧视

背景材料:

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吴应聘安徽省安庆教育局教师岗位,体检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安庆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拒绝录用小吴。2010年10月13日,小吴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1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认为: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公务员招考在逐年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并对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进行了调查。据介绍,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

据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

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各界说法:

1.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中还有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于方强认为,并非所有警察都要冲到第一线去擒拿格斗、捉拿嫌犯,允许残疾人做警察,符合公平原则也更人道。

2.我国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理应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3.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公务员考试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从2011年度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情况看,男女录用比为6:4,基本与报名比例一致;少数民族比例达到7.4%,超过了报名比例。公平公正还促进了基层人员的向上流动。2011年度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29.1%来自农民家庭,15.9%来自工人家庭,共有92%以上的人员来自基层普通家庭。

公务员是公职岗位,为了保证进入机关的公务员能够履行职责,有必要在招考时设置一些条件。比如,我们对空中警察职位限定身高要在1.75米至1.85米之间,这是由机舱这一特定履行职责的空间所决定的,低于1.75米,检查行李架上的危险物品存在不便,高于1.85米则难以适应机舱本身的高度。

再比如,我们对一些岗位标明了提示性的备注,例如需要在野外执行任务等。这样的备注是为了提醒报考者,公务员岗位不都是“坐”机关的,基层大量岗位处在一线,工作环境艰苦,不一定所有考生都能适应。这样的提醒意在减少报考者在报考岗位时的盲目性,避免录用后特别是基层单位录用后,出现大量的离职。

在政治面貌要求方面,只有近两成的职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般是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职位。

说到底,公务员考试是根据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选拔考试,目的是为国家机关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它不是用来解决就业问题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就业歧视。

应对措施: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带头执行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在全国录取公务员人数的总数中达到当年录取比例的1.5%,这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实际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最好体现。如果中国的政府官员中有适当的残疾人、中国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都是残疾人(80%以上),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1.5%,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世界各国就会更有影响力,中国文化竞争力也实实在在地得到展现。

其次,要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难称完善。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因缴纳的费用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实上等于国家花钱鼓励这些机关不录取残疾人或者少录取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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