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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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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近日,南昌大学在其官网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南昌大学”简称为“南大”,与在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出现重复,引发舆论争议热潮。对此,南京大学专门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去函表示严重关切。南京大学师生指出,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对此争议,教育部方面的表态是: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早在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各高校章程应按高等教育法规定载明的内容:“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高等教育法中并没有规定简称,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的全称。至于高校简称一般是从习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究竟所指为何,需要看具体语境。一定程度上,高校简称涉及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名称权保护问题。在高校章程起草工作的推进中,这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面对的问题。
其实一所学校的名称来源,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很多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已然成为一种文化和口碑。因而,另一所学校的更名就必须考虑到其所承载的情感,同时也应力求做到差异性和独特性,如此才能构建自身的品牌效应和高校文化。而要做到这点,就离不开制度设计下的行为规范,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对学校更名“不冲突”的原则进行明确,比如要求简称不能重名,在更名时要征询相关学校的意见,统一要求分级审批要坚持差别化原则,以从根本上堵死其产生的根源。
此外,学校更名的简称应当被“纳入制度笼子中”,而不能放任不管造成诸多新问题。毕竟,自行解决只能治标,而制度规范才能最终治本。
结合材料,联系实际,谈谈你对高校“简称惹争议”的看法。
【解析】
高校“简称惹争议”折射出高校保护校名的权利意识,使社会各界对校名背后凝聚的知识产权和独特的历史人文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所高校名称(包括简称)应当承载其历史文化,独一无二,具有品牌效应。一定程度上,高校简称涉及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名称权保护问题,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意味着高校法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因此,高校简称应当被纳入制度的笼子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要求高校更名简称时坚持“不冲突”的原则征询相关学校意见,分级审核时坚持差别化原则,从根本上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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