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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第十九条 面试考生确定。
(一)面试考生人选原则上按照招录职位指标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递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二)凡经报名资格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面试人选资格。所缺面试人选名额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按照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三)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报名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自觉接受报名资格复审;
(二)按照面试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抽签号,并在《面试考生顺序表》上签名确认;
(五)耐心等候和作好应试准备,服从工作人员引领参加面试;
(六)妥善保管好抽签序号,进入面试室后应报告本人的抽签序号,并将其交给主考官;
(七)面试中,认真理解和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或发言的节奏和时间;回答或发言使用普通话;回答或发言结束后须说“回答完毕”或“发言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离开面试考场;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报名资格复审时,有权对复审机关的质疑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候考期间,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阅看资料;
(三)在面试室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书写工具;
(四)在规定的面试时间内,有权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试试题;
(五)有权向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举报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五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设置面试考场;
(四)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成立面试考官组;
(六)实施面试;
(七)公布面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面试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事项。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面试实施方案,在面试前按规定时间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实施前,必须对网上报名的面试人选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组成。
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
面试室只提供给面试考官、面试室工作人员和考生使用,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分员席、计时员席、监督员席、考生席。
候考室只提供给等候面试的考生、候考室工作人员及面试未正式开始前考官执行回避程序时使用。
候分室只提供给等候宣布面试成绩的考生和候分室工作人员使用。
未经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
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或旁听室,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看面试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面试所涉及的相关表格材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印制。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必须准确告诉考生面试的时间、地点及须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考官组正式实施面试前,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报到。离面试开始45分钟前,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报到。报到完毕,宣布面试考官组、工作人员的分组后,所有人员应立即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由专人保管,佩带好标志牌按时到岗。
(二)面试室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将考官使用的《面试评分草表》、《面试评分表》放置于主考官席、考官席;将计算工具以及《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等表格资料放置于计分员席;将笔、草稿用纸及饮用茶水放置于考生席。
(三)验证核实。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点名并查验完毕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宣布纪律及抽签。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在候考室张贴公示并向考生宣读《考生面试须知》,将考生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放在指定位置。同时,采取抽签办法确定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准确填写《面试考生顺序表》,考生对所抽的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抽签后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将抽签顺序号告诉他人。
(五)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面试开始前20分钟,主考官组织考官集体到候考室与考生见面。如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面试考官应回避,并及时进行调整。
在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时,同时向考生公示试题袋密封情况。
(六)考官及面试室工作人员进场。面试开始前15分钟,主考官、考官、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进入面试室。
(七)验卷拆封。面试开始前10分钟,面试试题袋经监督员及考场巡视人员检查无误后交主考官当场拆封。主考官将试题发给考官熟悉,考官组统一评分标准。拆卷后,面试室内人员不得擅离面试室。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完成下列工作:
(一)监督员在《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二)按规定由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重新密封完好的试题原袋、《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交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一般应在面试当天(同一面试考场各面试组考生总人数为35人以上的可在第二天)公布考生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公布方式可通过公告形式在面试考场或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办公地点公布,也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
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该职位面试考生(含面试比例为1:2的招录职位只有1名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当天该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或面试前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时,方可进入体检。
第三十二条 监督员未到场,面试考官组不能实施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
(二)擅自与面试考生约见;
(三)面试期间擅离考场;
(四)考生面试进行时擅自离开考官席;
(五)暗示考生;
(六)面试时,主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主考官及其他考官未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即席提问或追问;
(七)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八)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
(二)违反规定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故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进行可能导致招录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
(四)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
(五)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凡有以上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面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擅离考场;
(三)泄露面试抽签序号;
(四)面试时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六)其它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面试考生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和解答考生的咨询,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造成面试评分有失公正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该面试考官组的面试成绩无效,并重新组织面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颁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发〔199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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