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

编辑:sx_changxl

2012-09-06

渝人社发〔2011〕38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25号、渝人发〔2007〕113号和渝人社发〔2010〕49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即行废止。
  四、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国 家公 务 员 局
 
人社部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 说 明
 
  1、体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附件2: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
 
体 检 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制
卫   生   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治愈时间
病名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 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  mmHg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
心界         
杂音
心率     次/分 

 
腹部

 

 
神经系统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皮肤
 
浅表
淋巴结

 
头颅
 
甲状腺

 
乳腺
 
脊柱
四肢关节

 
肛门
外生殖器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裸眼
视力
矫正
视力
医师签字
 
色觉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耳鼻喉科
听力
左耳
右耳
嗅觉
 
外耳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口腔科
唇腭
 
 
龋齿
 
口吃
 
口腔
粘膜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周期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绝经年龄   
 
结婚年龄:              末产         
 
难产:                 手术史: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宫体: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听力
左耳
右耳
耳部

 
鼻部
        
咽部

 
喉部

 
嗅觉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舌
 
颞下颌关节

 
腮腺
 
口腔
粘膜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月经史:
初潮:   岁 经期/周期   /   量(多、中、少) 末次月经:
其他:
检查项目: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腹部双合诊检查。
     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
未婚女性(肛诊)
外阴


 
外阴

 
阴道

 
/

 
宫颈

 
/

 
宫体

 
宫体

 
附件

 
附件

 
建议

 
医师签字

 

 


 

 
 
 









建议:                        医师签字:
X










建议:                        医师签字:
B










建议:                        医师签字:



















 

       
                         体检医疗机构签章处
                    
主检医师签字:                          
 
检 验 项 目
白细胞总数(WBC)及分类
血红蛋白(HGB)
红细胞总数(RBC)
血小板计数(PLT)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尿素氮(BU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肌酐(CR)
葡萄糖(GLU)

 
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
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
尿
糖(GLU)
蛋白质(PRO)
胆红素(TBIL)
尿胆原(URO)
比重(SG)
红细胞(BLO)
酸碱度(PH)
白细胞(LEU)
镜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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