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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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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新华社记者 余晓洁 顾瑞珍 吴晶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从修正到修订,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这部新法历经四次审议,期间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文,写入了民声,体现出民意。
在修法的立法规划历经了“八届全国人大”到“十二届全国人大”的20多年之后,在立法总目标三年间从“有限修改”转变为“全面充实”之后,4月24 日,《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之后得以通过。25岁,对于个体来说,正处于人生中最美好的阶段,但是对于一部关系人类生存问题的法律来说,却显得垂垂老矣。一部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不相适宜,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相冲突的法律,被“束之高阁”或许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十多年来,要求修订环保法的呼声不断。1995年至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达78件。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来,耗时三年、经历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环保法修正案总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如果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则应当誉为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热点分析】
1、环境保护法有何特点?
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创新理念。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新法中都有所体现。
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现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是强化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2、环境保护法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有何突破?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原环保法存在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新法从多个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有了重大突破: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
第二,还健全了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总体来看,新法为强化和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3、环境保护法在克服“违法成本低”的顽疾有何突破?
第一、增设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
第二、增设治安处罚。新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
第三、增设连带责任。新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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