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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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四)专业科目考试

在市公务员局监督指导下,市教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统计局、市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需在面试前(2012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之间)开展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

件1“其它要求”栏)。

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依据招考指标不超过1:20的比例确定;市外经贸委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依据招考指标按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市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依据招考指标按不超过1:10的比例确定)。按照招考职位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比例,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市政府外事侨务办除外),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五)面试

面试在2012年11月11日(市司法局2012年11月10日、11日两天)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市教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统计局、市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面试人选,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出现招考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外事翻译、公安法医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考指标。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后,除报考有专业科目考试的招录职位外,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市教委、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2年11月12日至11月16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

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招录机关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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