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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5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9 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关于转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应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了缺额,则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级部门)网络、“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拟录用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录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取消该招录指标,其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此外,各类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招录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即2015年至2016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即2015年至2017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
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职位及招录单位审查专业,我们拟定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2),供考生及招录单位参考。
(二)为方便考生报考和社会各界了解本次考试录用相关程序规定,我们编写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请在正式报名前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报考指南”栏下载学习。
招录过程中,对《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没有涉及或者没有解答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及照片审核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及减免考务费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
3.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三)招录公告中规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政策法规”栏查询。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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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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