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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二)认真履行财政职能,继续支持和促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
1.进一步加大基层文化经费投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要求,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文化事业费支出也要有相应增长。要切实加强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建设,保证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群艺馆、文化馆(站)有一定的业务经费。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要将部分国债资金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并带动其他资金配套投入。
2.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带动基层文化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在分配中央财政对地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时,应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给予倾斜,保证专款专用。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化设施维修购置专项补助经费由500万元和600万元分别增加到1600万元和1400万元。此外,还专项安排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经费4000万元,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经费2000万元,用于支持优秀剧节目创作和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对文化部提出的“送书下乡工程,“流动文化服务车购置”、“开展老年教育”、“加强城市街道、社区文化站建设”、“加强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等项目,拟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3.促进体制改革,转变投入方式,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促进文化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基层文化单位机构重复设置、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同时,要适时调整投入方式和投入结构,制定切实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基层文化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文化布局,支持基层文化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使用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要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进一步拓宽基层文化单位的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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