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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城从大学生村官公选县副职领导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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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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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城从大学生村官公选县副职领导干部公告

根据《2012年山西省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公开遴选县(市、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公开遴选县(市、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开遴选职位

本次共遴选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职位36个(具体职位详见附表一)。

二、 公开遴选对象

1、2009年以前(含2009年)全市统一选聘在岗的大学生村官。

2、2009年以前(含2009年)全市统一选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大学生村官。

三、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者除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任大学生村官期间曾担任或现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当选时间须为2012年1月31日之前);

2、大学生村官聘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

3、大学生村官期间受到过县(市、区)委组织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以上3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同时需具有良好的品行、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6、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履职的;

7、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职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2年9月12日-16日。

(二)报名地点: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三)报名方式:报考人员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考生可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运城市党建网上下载《运城市2012年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公开遴选县(市、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报名表》(A4,一式两份),报名表要如实、认真、规范填写。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受表彰的应提供受表彰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电子版。

(四)注意事项:

1.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工作隶属关系在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可以跨县交叉报名。

2.报名人员提供的个人证件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报名人员和相关资格审查人的责任。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初步定于9月23日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参加笔试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0:1。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以及其他相关知识等。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为150分钟。笔试时,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入场,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笔试。

2、面试。初步定于9月27日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5: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时,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入场。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3、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体检考察人选与遴选职位3: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后因考生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空缺职位,不再递补。

七、确定票决人选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体检考察情况,平时工作表现及干部群众反映等,按照票决人选与遴选职位2:1的比例提交县(市、区)委常委会确定票决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差额票决

县(市、区)委常委会对票决人选进行差额票决,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并省委组织部备案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常委会票决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遴选职位可以空缺。

九、任职和试用

公示期满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履行有关手续。有影响任用问题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调查认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任用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新任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报考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单位的人员同时办理公务员登记备案。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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