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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摘要】在公务员考试面试过程中,我们势必会遇到很多自己不曾见过的问题以及自己不曾经历过的事情。在此小编为大家提供大学生村官复习交流:农村法制为何发展缓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在不断发展完善,城市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进入契约型社会,这为城市地区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城市地区法治进步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然而相比之下,在农村地区,法治进步的脚步却显得缓慢,不禁让人思考法治为何在此放慢脚步。
法治的基石在于契约型社会,而不是外在的法律体系,换而言之,即使有一套完整的外在法律体系,也不一定能达到契约型社会,也就不一定达到法治。农村地区法治进程缓慢的关键在于缺乏契约社会支撑,因此即使农村地区有法律,也往往浮在表面,在农民的生活习惯中并没有将法律作为生活的习惯,也就导致了法治进程的放慢。
正如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1859年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则更加明确地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因此,当我们在思考农村法治问题时,不应只看到农村的法律,更应该去思考农村的经济方式。法治是以契约型社会为基础的,契约型社会则是构建在商品经济之上。中国农村在长达几千年的自耕自足小农经济历史之下,导致商业气氛缺乏,而改革开放以来也不过三十多年,加之城乡二元结构,致使农村并没有真正进入商品经济,也就难以建立契约型社会了。
同时,农村地区的空心化,青年人大多数在城市发展,农村地区多为老年人,这就导致了农村地区思想长期陈旧,缺乏青思想活跃的青年人也在使得法治在农村发展缓慢。(北京北小营镇仇家店村村官 周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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