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ja
2014-01-25
近期,公务员调剂和面试马上开始,考生请关注小编整理的2014吉林公务员面试辅导:超生罚款哪里去。
[综合分析]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针对超生家庭收取的同样一笔钱,名目不断发生变化,凸显出政府行政形式上的合法化追求,其性质也由行政处罚演化为行政性收费。只是,这笔费用到底如何收取、数额多少、如何开销等,仍长期处于公众监督的视线之外。
[表现]
事实上,正因为长期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地方社会抚养费征缴乱象丛生:一是标准不一,各自语出多门;二是监管阙如,沦为权力自肥;三是私相截留,成了罚款经济。社会抚养费到底该怎么收、收了之后如何安排支出、如何有效审计并监管支出流向,这些核心问题不能静悄悄地被自由裁量。数十年下来,各地征收的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贪腐渎职的蛛丝马迹如何依法问责,更是迫在眉睫的、民众关切的焦点议题。不公开的社会抚养费,从法理上说显然悖逆了政务公开的逻辑,那么,这究竟是不能公开抑或不敢公开、或者压根儿就是笔糊涂账而无法公开,总不能用“拖字诀”含混过去。
其一,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需要加强监管。事实证明,对于政府汲取民间资源的行为,一旦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和社会监督,就会乱象丛生。由于收费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去向无法监督,很容易为地方部门借此敛财提供机会,为各种腐败提供温床。根据此前审计报告显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混乱,漏征、擅自挪用、截留款项等情况已很普遍,以致舆论发出了“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的质疑。
其二,乱象背后,凸显出立法对政府收费行为的规制不力。目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根据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规范。这种看似依据充分的收费行为,实际上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短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为这笔收费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而缺乏对行政收费权力的基本规制;国务院的办法也比较模糊,例如在收费目的上规定,可以“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这便给地方政府提供了想象空间,造成挪用情况严重;而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则授权各省区市规定;在执法主体上,办法规定也过于宽泛。
[启示]
社会抚养费被民间称为“超生罚款”,政策制定的初衷,是通过经济罚则来遏制超生行为,同时为超生所增加的社会抚养负担筹集相应资金,补足投入的缺口。然而,当“社会抚养费”可以被地方政府用于发奖金,在利益的驱动之下,政策的初衷彻底被扭曲,“一些地方为了多收钱,多拿提成奖金,甚至鼓励超生”, 连“降价促销”之类的商业伎俩都粉墨登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收了钱还不给收据,这样一来,连上缴的程序都可以省去,悉数进了个别人的腰包。
“超生罚款”也好,“社会抚养费”也罢,按说前者指明了来源,而后者则确定了去向,单从字面上看。既然以“社会抚养”之名收取,社会抚养费当然应该专款专用于社会抚养事业才是。如果因为超生行为增加了社会抚养的投入和成本,这笔钱也理应补贴公共教育与配套的相应开支才是。
[措施]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则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对此,专家建议:
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种种乱象,最根本的还是要独立核算、专项审计,收支公开、监管到位,像政府部门晾晒三公经费那样及时“晒单”,接受舆论及公众的监督。社会抚养费应有“晒单”的勇气,更有拒绝成为糊涂账的责任。中公教育
一方面强调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给予的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基层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公开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也要放宽权限,让社会各界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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