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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4月,市县政府完成补贴对象的筛选、审核、确定及申报工作;
5月,省残联依各地重度残疾人基数、申报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向各县市区下达分配补贴人数;
8月,省财政厅依据省残联提供的补贴人数,下达补贴资金;
10月,各地完成登记造册及补贴发放,同时完成补贴发放数据录入及工作总结上报;
11月,省上组织检查验收。
六、资金筹措与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元、城镇50元;县级财政分别承担20元。市州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对县市区适当给予补助。补贴资金每年由县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补贴任务及资金的安排下达,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全省补贴政策的运行。县级残联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审核及补贴资金发放。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对出现瞒报虚报,冒领、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残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全省农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砖混砖木结构住房比例达到76%,约380万农民迁入新居或改善住房。目前,全省农村仍有98?7万户危房。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对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实施2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含1万户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工程开工率、竣工率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房,且无能力改造危房的农户或农村贫困残疾人户。
四、质量要求
统一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并达到抗震安全要求。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五、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15亿元,户均补助7500元(具体按中央确定标准执行);省财政户均补助3000元,计6.3亿元(其中省财政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在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3000元),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000元;市县均配套2000元,计4亿元。其余资金由建房户自筹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和协调,市县建设部门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省残联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户)的调查摸底、建房对象筛选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房用宅基地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级负责。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工程竣工后,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省建设厅会同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最后考核验收。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及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对待,严厉查处。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残联。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我省签订的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6.5元/平方米·月;计划补贴总额3.25亿元。
(二)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5.5409万套(户),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70%。其中:新增廉租住房2.5884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7354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2441万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0.801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92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462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0.4318万户、垦区棚户区改造0.7714万户。
(三)当年及历年结转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11万套,基本建成率100%。其中: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垦区;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进行验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建协议规定条款,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执行保障性住房验收及移交程序,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3.25亿元,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
(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年度与预算安排资金;三是土地出让总额中按照5%安排的资金;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六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七是其他自筹资金。
(三)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代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管理的原则,由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对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融资代建。
六、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印发《甘肃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落实保障任务。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程序,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4—9月),重点抓建设项目进度。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历年结转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三阶段(10—12月),项目督查和年终考核。重点督查各级政府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进行年终考核。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省建设厅受省政府委托,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由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责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区的政府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建设、质量、分配、管理、运营等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管理运营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和严格住房保障全过程管理,落实住房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推动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住房保障责任,根据职能分工,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土地供应、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等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省林业厅,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27号)。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展顺利,供餐运行良好,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甘政办发〔2013〕115号)等7个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转发了全国学生营养办编印的《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谱》,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实施工作经验。在全省推进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具备了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在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推进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供餐模式,全面提高供餐质量,确保营养餐在学生吃得上、吃得安全的前提下,向吃得好转变。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
(二)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启动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省级试点,补助标准同上。
三、实施范围
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四、资金筹措
(一)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省级试点所需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分担资金包括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到位后直接冲抵省级财政垫付资金。
五、工作进度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营养改善计划已按2012年实施方案规范运行了一年,今年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监测评价体系,提高供餐质量。
(一)1—2月,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做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供餐;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制订工作方案。
(二)3月,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推进以学校食堂为主供餐模式,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供餐质量;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开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餐。
(三)4—5月,督查实施工作情况。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督查重点是供餐质量和资金管理、食品安全及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和供餐管理情况。
(四)6—7月,验收评价。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供餐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监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情况;对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由省上统筹安排,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足额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各市州、县市区要统筹有关教育项目资金,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快学校食堂建设,扎实推进以学校食堂为主的供餐模式,全面提高供餐质量。
(五)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问责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并通过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工作,积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充分利用学校宣传网络和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建设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和《甘肃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1〕230号)精神,到2015年,全省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全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达到85%以上。截止2012年底,全省还有8062个贫困村村卫生室不达标。按照省委双联办的要求,到2017年,贫困村村卫生室达标率要达到100%。
二、目标任务
2013年,新建250个贫困村村卫生室。
三、实施范围
项目市州及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项目估算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省级投资1250万元,市县配套5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六、工作进度
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确定项目计划表。
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
5—6月,村卫生室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市州及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
7—10月,全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
11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先行检查、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11月底,村卫生室完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县市区卫生局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从2009年起,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断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转变。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达到了人均25元,为全省居民免费提供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水平由25元提高到30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甘肃矿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4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4元,市州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人均1元配套安排。
五、工作进度
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下拨。
1—10月,分批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省财政厅对市州及县市区配套经费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0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各级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检查。
11月,省政府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考核方案,组成联合验收考核组,对各地项目实施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政策落实和总体推进情况。省卫生厅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免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减少资金的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积极督促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甘肃矿区,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
2013年100个乡镇卫生院
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这一工作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启动实施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主要任务是以业务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强化城乡基层中医药工作,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枢纽,是国家提升工程的工作重点之一。目前,全省已经有25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了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还有1534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未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计划,安排我省100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三、实施范围
项目市州及县市区。
四、建设标准
(一)中医诊疗环境改善。中医药科室集中设置,装修充分体现中医药内涵,便于群众接受中医药服务。
(二)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能开展一般针法、灸法、推拿、刮痧、拔罐、敷熨、熏洗、耳针中至少6种技术的规范化操作。
(三)信息化建设。配备计算机系统、投影仪等设备,与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四)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基本满足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
(五)中医药特色能力建设。在当地疾病谱中筛选至少3种优势病种,制定中医诊疗方案,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六)人才培养。根据优势病种确定10个中医药业务骨干,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进修三个月以上。
(七)中医药文化建设。通过健康文化墙建设、设置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形式,构建中医药特色浓郁、装饰风格明显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五、资金筹措
项目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解决。2013年预算总投入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000万元,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
六、工作进度
6月底,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项目计划表,下达项目资金。
7月底,各项目单位全面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1月中旬,完成所有建设任务。
11月底,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积极配合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各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和财政局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2年,全省新农合农民参合人数达到1921.5万人,参合率为97.09%,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政府补助为240元。新农合住院病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7%,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新农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34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80元。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农村居民受益面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8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2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五、工作进度
4月底前,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落实到位。
5月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
10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11月,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农民参合率以及财政补助到位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在筹资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实行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率。
(三)根据农村居民意愿和基本医疗需求,统筹规划制度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省卫生厅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七、工作责任
标签: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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