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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八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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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11.C[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B[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还有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装置致人损害的情况。

13.C[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14.D[解析]本题关键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15.C[解析]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可知,丙禁止其邻人从两家之间唯一的通道行走,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邻人利益,构成权利滥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6.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17.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地。诸如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看题目中有没有约定或后来达成约定,再看交易习惯,也可以适用《合同法》62条。《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8.A[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问题。著作权侵权问题,考生可以从题目中各主体的行为入手,结合侵权的构成要件逐个分析。《著作权法》第10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19.A[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宣告死亡申请人序列的掌握。宣告死亡第一序列的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后序列的申请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另宣告死亡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

20.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ACD三项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符合题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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