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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五、人民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人民警察法规范人民警确定了努力方向,明确了职责权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警察任务的行为规范。制定人民警察法目的在于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如何管理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如何管理社会治安。
(一)中国警察制度的起源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1901年,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北京后,与清政府签定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西方列强在得到割地赔款同时,还希望随时染指中国事务,特在《条约》中规定八国联军在交还天津后,不得在距离天津租界20公里内驻扎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市的驻兵权。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这是清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后来,清说什么把这个棘手难题交给了在山东因镇压义和团运动有功的袁世凯前去接收八国联军满街横冲直撞的天津市。袁世凯在接收天津前,从自己的军队中选拔3000名士兵,进行短期的警察训练,使之熟谙警察的职能,然后脱下军装,换上警察制服,称之为“中国警察”。一方面维持社会治安,一方面军事戒备。由于有专门警察维持社会秩序,天津市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于是慈禧太后下了一道谕旨,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效仿袁世凯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广。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警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地方警察制度的建立,终于导致全国警察制度的建立。这就是中国现代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
1928年,随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人民说什么的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就开始了它富有特殊意义的使命。最初的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民警局、刑事侦探局是人民公安机关的雏形,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建立了由35人组成的延安警察队,还成立了一个派出所。
(二)人民警察法的设立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法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后。半个世纪以来,人民警察法的确立和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道,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道路。人民警察法发展至今,已经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律体系。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必须树立执法的权威,同时警察自身又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并予以保障。
1、人民警察法发展的历史背景
建国初期,要求确定和具备完整的人民警察法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一历史时期,在中国,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保卫胜利果实,打击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要完成好这些任务,就必然与人民警察的工作职权、职责有着密切的联系。加之新中国也面临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重任。为保障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人民警察法的建立与发展,必然也就溶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中。为适应国家及社会的需求,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警察权利行使的规则、条例及办法。虽然,许多条例规则均属暂行的。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当时,为我国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建国时期警察机关行使国家警察职权的依据。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确定了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已从解放社会生产力向发展社会生产力转变。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这期间,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展开了大量的工作。其中,立法工作相对而言也较为突出,与此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警察法律法规。有对原有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更多的是新的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涉及有警察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有关于警察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及警察组织法规。
2、《人民警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以及录用、奖惩等事项。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警察法制建设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其后的30多年中,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为我国人民警察法将来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966年以来,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期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遭受到建国以后最大的摧残。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处在一个倒退的历史阶段。人民警察法的建设和发展也就肯定得不到保障,反而受到肆意的践踏。
3、《人民警察法》的制定
1979年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我国又重新迈开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关于人民警察法的建设和发展进入到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不断向前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人民警察法发展至今,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数十部,加之公安部、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和政府所颁布实施的一批地方性规章等。目前在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过程中,基本上可以满足到有法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中,人民警察法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在不同时期承担着相应的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加强,科学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很快。改革开放加大了国际间的交流,人员的流动日趋频繁。必然会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警察工作又与其有直接的联系。
再之,公安队伍本身在发展壮大。公安工作面临着远比过去繁重艰巨的任务和许多新挑战;所以人民警察法制建设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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