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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三节: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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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和火灾事故调查

1、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2、火灾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消防管理和监督的执法要求

消防管理和监督的执法要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对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不能玩忽职守;

(2)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4)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5)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6)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7)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六、对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

(一)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警察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毒害或放射性等性能,在管理不当的情况下,易引起重大伤亡和物质严重损毁,并导致公众心理恐惧和害怕,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品。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指警察机关对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剧毒腐蚀物品的管理。警察机关进行管理危险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危险物品的管理范围

危险物品的管理范围: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主要是那些危险性大,容易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的物品。主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与核材料。

1、枪支管理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都是公安机关枪支管理的范围。公安部为全国枪支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国家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严惩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枪支的配备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购买、枪支管理制度(持枪证制度、枪支佩带使用制度、枪支制造配售制度、安全保管制度、枪支进出口管理制度等)以及违反枪支管理的处罚等均作出了规定。枪支管理的范围:公务用枪。指依法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为执行公务而配备的各类枪,有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民用枪支。指依法可以配置枪支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或生产、生活的需要而配备的各类枪支,有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霰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所有枪支所使用的各种弹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则按军队和民兵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指在一定外界的作用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映,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导致爆炸,并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非军用爆炸物品均属公安机关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管理的范围:

(1)爆炸物品管理的范围。爆炸物品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各类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管理内容。爆炸物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销毁等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增强责任心,认真执行操作、库房管理、运输、押运、爆破作业各项制度,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爆破人员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审批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公民不得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飞机、轮船和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违反爆炸物品管理,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爆炸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管制刀具的管理。管制刀具的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管制刀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1)管制刀具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部分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2)管制刀具的持有和佩带的管理。匕首,以下对象可以配备或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可以配备;专门狩猎人员和地质、堪探等野外作业人员作为防身工具,可以持有和佩带;少数民族由于风俗习惯和生活实际需要的刀具按照特殊规定可以佩带。

(3)收缴与没收。人民警察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收缴和没收。

4、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主管机关、以及违反条例规定予以的处罚等管理活动。目的在于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范围。化学危险物品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确定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

(2)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范围。放射性物品范围,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有放射性能的核材料。对射性物品的管理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处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级卫生厅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并同时向省级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性物品的工作。许可证和许可证每年核查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七、警卫、警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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