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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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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二)人民警察的教育

1、人民警察的教育概述。人民警察教育是指国家根据警察工作发展及人民警察客观实际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民警察进行的政治思想、法律知识、文化知识、警察业务等内容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工作,使人民警察的能更好地发挥出他们的智能和作用。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和身体素质,培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业务素质,较高的执法能力,熟练的警察技能和体魄强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警察专门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充分表明人民警察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稳定本科学历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探索公安专科教育改革,加强实战教学训练,加速培养后备力量。同时,逐步推行公安院校参照军事院校进行管理。

2、人民警察的教育的意义

(1)有利于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警察机关的职能要求必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警察机关要完成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及人民群众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定,具有较强战斗力的警察队伍。加强人民警察教育培训,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使人民警察不断的提高的理论知识水平,便于人民警察人员自觉地将理论知识付诸工作实践,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

(2)有利于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目的。加强和发展人民警察教育,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队伍的战斗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重要性的一个具体体现和概括。

(3)有利于推动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廉政建设的加强。党对整个人民警察队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及更加严格。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对各类警察专业人才的需要,使人民警察队伍在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人民警察队伍的发展在质量、数量、结构和效益等方面达到一个新水平。推动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3、人民警察的教育的方式。人民警察教育由普通学历教育和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两部分组成,实行普通学历教育与警察职业教育紧密结合的教育模式。

(1)普通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是人民警察教育的主要渠道,人民警察普通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经过全国普通教育统一考试、录取,通过全日制普通公安警察院校系统教育取得国家颁发学历证书的一种教育形式。公安警察院校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主要基地。公安警察院校分为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等专业学校、成人专科学校、专业学校培训学校和指挥学校。

公安警察院校主要是培养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掌握警察业务知识及技能,有较高的警察技术水平和警察理论研究水平的警察专门人才。公安警察院校具有双重任务:即承担普通教育,培养人民警察后备人员,也实施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

(2)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察机关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正式上岗前进行培训,目的在于使新录用人民警察对警察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智体基础训练。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民警察能够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工作性质、内容和职权与职责范围。首先树立良好的政治思想意识及职业道德观念,端正工作态度。

(3)在职干警学历教育。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是提高人民警察学历层次的有效途径。知识结构的更新与提高,是对全体在职人民警察进行知识更新和进一步的技能的培训。通过学历教育使人民警察补充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以适应警察机关本职工作的需要。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有函授、夜大、干部专修科和大专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

(4)在职干警培训。对人民警察在职干警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岗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可分为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和知识技能更新的培训。

在职干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管理和领导科学,公安工作研究等。通过培训,提高在职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法水平;提高在职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

1、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概述。人民警察奖励,是指警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在警察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的贡献和有特殊事迹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的精神鼓励和一定物质奖励的一种警察机关的管理方法。人民警察奖励是充分调动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和人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1条规定: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法明确了给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奖励的条件和等级。受奖的对象可以是警察机关、集体,也可以是人民警察个人。

2、人民警察个人奖励的标准: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事迹突出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教学、科技或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牛争,表现突出的;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因公辆性或病故的人民智察,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荣誉称号或记功。

3、人民警察集体奖励的标准: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作出突出成绩的;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各项措施,有显着成绩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战,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4、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的形式。人民警察的奖励表现为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提前晋升。对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予以奖励,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精神鼓励,是对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

物质奖励,是指在精神鼓励的前提下,给予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一定的奖金、奖品等物质的奖励形式。

提前晋级,是对受奖的人民警察予以提前晋升警衔的奖励形式。

通过精神鼓励,受奖人得到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有利于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结合物质奖励和提前晋升,有利于提高受奖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人民警察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努力。实践证明,“物质奖励”、“提前晋升”不宜单独作为奖励层次,应结合其他奖励使用,以便更好地体现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5、人民警察的奖励的种类及审批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规定的内容,对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个人和集体嘉奖由县以上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三等功。个人和集体三等功,由地(州、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二等功。个人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一等功。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由部级警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分别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批,或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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