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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第五节 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监督概念
行政监察是指由行政机关内及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的行为和履行职务所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监督的权限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监督的客体是行政监督的具体对象;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客体的监督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各监督主体都是从自身的权限出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监督客体进行各种方式的监督活动。
二、行政监督的分类
(一)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
行政监督以监督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利,但又不是专门行使行政监督职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专门监督是指专门行使行政监督职权,承担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施行政监督,以行政监督主体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或上下级之间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监督。
(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以监督活动介入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指在行政行为开始之前,对其准备性工作时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堵塞漏洞,减少失误,防患于未然,确保行政活动有效而顺利地进行;事中监督指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对正进行的行政行为是否按照决策目标或工作规划运行进行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对策,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事后监督是行政行为结束以后,监督主体对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事后监督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错误。
三、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一)警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容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的合法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的效益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监督
(二)警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方式
警察机关内部监督方式指各监督主体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监督标准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展开监督的形式。其具体监督形式主要包括:
1、检查。检查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是行政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方法。
2、视察。由级别较高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部门进行监督所采用的一种监督方法。
3、评议。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进行的评判。为各监督主体广泛采用的一种监督方法。
4、审查。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对行政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监督方式。
5、检举和控告。赋予公民及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也是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6、调查。调查是为各监督主体所广泛使用一种监督方式。调查可分为授权调查和非授权调查两种情况。
四、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情况所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务院设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一)受理控告、检举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受理申诉
受理国家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于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决定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他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标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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