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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级督察机构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下列各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督察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机构,各级督察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依法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执法监督;依照法定的管辖权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开展监督活动。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证据确凿可信,定性准确无误。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法规和规定作了公正处理。即要符合实体法规定,也不能违背程序法的规定。做到正确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处于理得当,令人信服。
(三)接受监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严肃的处理。使督察机构的监督落实到实际当中,使其更具有权威性。
(四)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严格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着手,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人民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这为当前的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做好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加强警察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法为民、加大依法从严治警力度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
(五)双重领导和下管一级的原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
四、警务督察的种类
(一)现场督察
现场督察指督察人员深入现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警务活动实施的同步动态性监督。现场督察也就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监督。
1、现场督察的方式。督察机构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
其一、通过参加各种相关的会议进行现场督察。凡是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以及活动,在作出决策、部署,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督察机构通过直接参加,了解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会议,了解并掌握其具体的警务部署、基本内容、目的要求。通过上述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确保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重要的警务部署、采取各种措施以及开展各种活动中,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其二、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进行督察。公安机关的综合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实施情况等,包括有关法律文书、总结、简报、信息通报等文件、资料送交给督察机构审查监督。通过督察机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督察活动,取保执法的准确性。
2、现场督察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事实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情况。
3、继续盘问的监督。2004年7月12日由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签署的《关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37条规定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继续盘问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是否违反本规定;有无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的行为;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行为;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38条规定: 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明查暗访
明查暗访指督察人员在进行督察工作时,为了查明事实真象对一些案件进行必要的访问时,督察人员身着便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程序、方案开展调查工作的一种方法。
1、明查暗访内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管理、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侦查、调查、处罚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群体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故的处置情况;其他应当进行明查暗访的情况。
2、明查暗访程序。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督察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纪律的明查暗访,必须经过本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队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民警的重要的综合性的暗访,经过督察队长批准;涉及综合性的公安队伍建设的,要经过本级行政首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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