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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七节: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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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执法督察

执法督察指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督察。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

1、执法督察的内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是否得到认真贯彻实施,执法、司法和遵纪中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哪些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违纪等方面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督察的方式。督察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定期开展检查,也可以不定期检查;既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或专门性的调查,可以派检查组直接下去检查,也可以责其自查;既可以巡逻式的检查,也可以设点检查;即可以对本级公安机关个业务部门实施横向检查,也可以对所属下级公安机关进行定向检查。例如:跟踪督察、随案督察和重点专项督察等多种方式。

(四)行政督察

行政督察指督察机构检查公安机关在组织管理,财务、装备等警务保障中,是否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职能督察

职能督察指检查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和人民警察在行驶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发挥了职能作用,在履行义务和遵守纪律中是否违法、违纪或有失职行为。

(六)使用武器、警械进行的督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公安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依据公安部“五条禁令”。督察机构重点对公安机关内部各类枪支弹药和警械的配发、保管和警察人员使用武器、警械等环节进行现场督察。

(七)警容风纪督察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5、16条的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予以当场纠正:不按规定着装的;仪容不符合要求的;举止不端庄、谈吐不文明、精神不振作、姿态不良好的;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的。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督察人员可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警务督察通知书》一式二份,由违纪民警和督察人员签字,一份存档,一份交违纪、违法民警所在单位。违纪民警所在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对违纪民警进行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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